基本案情
2017年7月,淇县某小区开工建设,张某某承包部分劳务。截止2022年6月29日,张某某共拖欠各个班组总计160余名农民工工资135.7750万元。经淇县人社局核实认定淇县某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张某某支付工程款1017.7927万元,足以支付各班组160余名工人工资,并向张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张某某收到后仍未按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县人社局将该案移交给淇县公安局。在淇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张某某通过现金支付或达成协议的方式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清偿。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等相关法律规定,淇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点评
劳动者有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利,当您遇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可以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扔不支付,公安机关将对其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将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