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承包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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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威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来源:山东文登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30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威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21年某山庄外墙保温改造工程第三标段项目。后威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领域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由威海某劳务公司从事威海某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山庄外墙改造工程第三标段的落水管安装拆卸、外墙保温、干挂网等与保温工程相关的工序。2021年11月11日威海某劳务公司向威海某建筑工程公司开具建筑服务工程款的发票。2021年11月12日威海某建筑工程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代威海某劳务公司直接向刘某某等人发放了的外墙保暖工作的报酬,并在银行转账时对上述代发报酬的事实予以备注。刘某某陈述,其2021年10月份到某山庄从事外墙保暖工作,报酬是与威海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张某协商后确定。为刘某某每施工一平方米外墙保暖工程,张某支付刘某某等人28元。施工完一栋楼后刘某某等人先测量自己个人施工的面积,再由张某安排人员测量核对后予以结算报酬。刘某某等人工作期间不受考勤制度约束,但在施工现场由威海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安排工作。后刘某某在工地提供劳务时受伤,伤后花费的医疗费已由威海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张某全部支付。刘某某为确认与威海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出仲裁申请,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刘某某的仲裁请求。刘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系双方合意的结果。同时,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从属关系。因此,认定刘某某与威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要应考量双方是否具有相应意思表示的行为和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威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就建立劳动关系具体事宜进行过商议、沟通。也即无证据证明就威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建立劳动关系存在合意。刘某某关于其到某山庄进行外墙保暖工程施工的报酬系与威海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张某协商确定,并由张某核对发放的陈述,也能够印证上述事实。其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而本案中,刘某某在案涉项目工地务工系事实,但刘某某系威海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张某直接招用,由张某管理。刘某某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威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存在建立劳动关系合意,故对于刘某某要求确认其与威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确认,依法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依据

  建设单位(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承包人),施工单位违反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即实际施工人的,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劳动者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但是,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工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以及实际施工人欠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应由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者的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