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姜某与文登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
来源:山东文登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30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姜某于2017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15日与文登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直到2018年2月份文登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才为姜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姜某请求判令文登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姜某补缴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共计7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本案姜某要求文登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其补缴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姜某的起诉。

裁判依据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应向有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张,而不应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权利。

  如劳动者缴纳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性质上属于为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该费用,或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该费用的,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