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遭网络诈骗对公司造成损失,员工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某日用品公司诉廖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广州增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39

基本案情

  廖某于2020年入职某日用品公司担任财务会计。2021年4月,廖某在添加自称为某银行工作人员QQ帐号后被拉进名为“某日用品公司”的企业QQ群,群内有昵称为“林某”(公司股东名字)和“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字)的两人,廖某在未经核实群内人员真实身份的情况下,按照群内沟通进行转账13万元,发现被骗后报案。2021年6月,廖某以自身身体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某日用品公司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廖某赔偿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3万元。

裁判结果

  廖某向某日用品公司赔偿损失26000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行为,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并承担经营风险,故只有当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劳动者才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遭受网络诈骗,一般系由防范意识不强产生的工作过失造成的。本案例中,廖某作为公司的财务出纳,理应具备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并负有岗位所需的审慎义务,相比其他岗位的劳动者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廖某未能审慎履行财务流程及核实义务,故认定为重大过失,需要向公司赔偿损失;另一方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这也是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裁决的关键在于综合考虑劳动者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劳动者收入水平,用人单位财务制度是否完备、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对员工进行培训等因素,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后,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