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调岗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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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运输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广州增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23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运输公司,任职拖头(半挂牵引车)司机,工资计算方式为计件工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运输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王某的工作内容,调整前后工资基本相当,且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的,王某应服从工作调整安排。2021年7月,运输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王某岗位由“拖头司机”调整为“大货车司机”,王某认为调岗后的工资低于调岗前的工资,遂申请仲裁要求运输公司按社保缴费工资标准10065元补齐2021年7月至9月的工资。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要求补发调岗工资差额的请求。

典型意义

  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会出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若该调整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调岗后的工资待遇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且调整岗位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调整安排。本案某运输企业调整王某的岗位属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对此法律应当予以依法保护,以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序开展。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用人单位有权行使用工自主权,但行使该权利时应合法合理,不能无限放大权利行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