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个人原因离职且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的,应享有当年相应年终奖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罗某诉某置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广州增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罗某于2018年12月3日入职某置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12月31日,某置业公司以罗某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遂就调整工作岗位及内容与罗某协商。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某置业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单方面向罗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罗某当天办理完离职手续并给予3个月工资数额的离职补偿。罗某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2020年工资差额、绩效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差额和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等。某置业公司称,罗某的绩效考核不达标,不符合发放绩效奖金的条件。

裁判结果

  某置业公司支付罗某2020年度绩效奖金。

典型意义

  年终奖发放规则本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合意。裁判的关键在于意思自治、企业自主经营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价值平衡。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年终奖发放规则的约定通常较为笼统,仅对年终奖发放时是否具有员工身份作出设定,未就离职原因和年终奖发放时间、标准、条件等作出明确约定,致使年终奖应否支付产生较大争议。本案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阻却年终奖发放条件的成就,应认定劳动者已达成该条件,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的,应支持劳动者关于年终奖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