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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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三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0年入职某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自2020年5月起至2023年5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6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承诺给张某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要求张某填写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模板且离职理由填写为“要重新确定未来的职业方向,选择更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业机会”。2021年7月,用人单位向张某出具《离职证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未向张某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用人单位同意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的前提下,张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在工作人员反复强调必须以离职或辞退两种方式办理离职证明的情况下,张某选择填写离职申请书,可见离职申请书所载内容并非张某真实意思表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事后用人单位并未按照双方真实约定恪守承诺,有违诚信原则,故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引导企业诚信践诺、保护劳动者的典型案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也需遵循我国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判决用人单位按照承诺支付劳动者补偿,是通过裁判的方式保护劳动者,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宗旨,同时为打造良好的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