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弋阳县某铜矿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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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饶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11年,李某某进入弋阳县某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工作,岗位为钻工,双方每年签订了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2021年6月3日11时许,李某某在公司采矿间井下采场进行打孔作业,整理工具时被工作面上方石块掉落砸伤其左脚,后被送往弋阳县中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左第五跖骨头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左第五趾背伸肌腱断裂,左足挫裂伤。经弋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上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伤残等级为10级。经过弋阳县劳动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李某某不服裁决书,遂于202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与弋阳某铜矿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53,508元;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0元。

调处结果

  弋阳县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第一时间与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在当事人签署诉前调解征求意见书后,将案件委派“法院+工会”工作室调解。调解员与双方一番沟通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李某某认为在公司工作10年之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李某某之前有在公司工作,但已离职,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案件由此转入诉讼。承办法官开庭审理时,邀请调解员观摩庭审活动。庭审活动中,法官对公司进行耐心的释法说明,讲明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作为企业应当承担该尽的社会责任。庭审结束后,法官与调解员再次耐心听取双方诉求,鼓励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公司心服口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某与弋阳县某铜矿业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在2022年10月7日前支付李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18,044元,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914.4元;从弋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基金处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公司在3日内如数交付给李某某。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邀请“法院+工会”工作室参与调解,并成功调解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其意义在于丰富和发展了法院与工会诉调对接机制的内容,将邀请调解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作为对接方式之一。一方面法院利用人民调解员受群众信任,人民调解员的沟通能力较强,熟悉社情民意,通晓人情世故,善于做群众的思想工作等方面的优势,协助法院调解纠纷;另一方面,通过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到诉讼当中,为其学习劳动法律专业知识,了解相关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创造一个平台,达到以案代训,以案释法的良好效果,从而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工作水平,实现双方工作的无缝对接。

来源:弋阳县人民法院  弋阳县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