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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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等诉某餐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萍乡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刘某(女)出生于1966年1月,系农村居民户口,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8年8月开始,刘某进城务工,在某餐厅从事清洁工作,餐厅未给刘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2020年9月一天,刘某乘坐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无责任。2021年6月,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死亡为工伤。某餐厅不服,认为不构成工伤,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刘某死亡系工伤,驳回某餐厅的诉讼请求。因工伤待遇赔偿问题,刘某的家属孔某等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餐厅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共计81万余元,并向亲属按月支付抚恤金。仲裁裁决支持了林某等人的请求。某餐厅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餐厅并非不愿给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刘某超龄无法缴纳工伤保险;餐厅不存在过错,无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有关社保部门认定,刘某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为某餐厅,该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可认定本案工伤事实成立。虽然刘某到某餐厅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上述规定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排除在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某餐厅知晓刘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予以聘用,不管其是未到社保部门给所聘用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还是已到社保部门准备办理但因有关规定不能办理工伤保险,所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后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判决,某餐厅向林某等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81万余元及亲属抚恤金1149.1元。

典型意义和推荐理由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规模逐渐增大,老年人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普遍性问题。尤其在农村地区,因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覆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人为维持生计进城务工的现象常见。法律并未禁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人员仍从事劳动,但相较于适龄就业者而言,超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发生伤亡的风险更大。法定退休年龄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不能成为剥夺超龄就业者劳动权利的阻碍,更不能成为排除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以及获得工伤赔付的理由。本案的裁判,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已被认定工伤且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明确用人单位亦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关工亡待遇,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保障了进城务工的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发挥了司法裁判的社会引导作用,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超龄劳动者时需为其购买相应的权益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