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应承担违法转包工程后的用工主体责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李某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萍乡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进入原告承包的江西省萍乡市某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10月,被告在工地安装地下室顶板梁挡板时,不慎从架子上摔落。被告随即被送往萍乡市某医院进行治疗36天,期间花费7万余元医疗费。2021年3月,萍乡市安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告为工伤。次月,萍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为伤残九级。后被告李某向萍乡市安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萍乡市安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由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某人民币203726.66元。原告不服该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作为承包单位,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应当承担本案被告李某的工伤保险责任。被告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萍乡市安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萍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其应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遂判决:原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李某支付工伤待遇208406.66元。

典型意义和推荐理由

  用工主体责任的产生是结合我国农民工群体的特殊工作性质制定的特殊法律条款。我国农民工群体庞大,大多数农民工均是跟随包工头外出打工,并未与发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旦在工作中发生受伤,难以维权。本案系非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不确认劳动者与发包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由发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系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用工主体责任”的正确解读,是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本案判决由某建工集团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不仅是对某建工集团公司违法转包的否定性评价,亦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基本的生存权益,是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社会经济乱象的司法回复,对于建筑行业违法分包、转包盛行背景下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