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者仍应承担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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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诉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萍乡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77

基本案情

  上栗县某服装店于2019取得工商登记,设立方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唐某。曹某入职后从事导购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唐某支付了曹某工作期间的工资。2022年1月,曹某在上班期间接待顾客去仓库拿货品不小心摔倒扭伤膝盖,经医疗机构检查为膝关节损伤,曹某经上栗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该服装店注销工商登记。曹某作为申请人以唐某为被申请人,向上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曹某诉至该院,请求解除其与唐某的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及工伤损失。

裁判结果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栗县某服装店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个体经济组织,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唐某作为该服装店的经营者让曹某在服装店从事导购工作,唐某为曹某按月支付工资,曹某服从唐某管理监督,并按照唐某安排指定的工作事项进行工作的事实行为,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该服装店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唐某作为该服装店的经营者,不仅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而且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遂判决:一、曹某与唐某经营的上栗县某服装店的劳动关系自行解除;二、唐某支付曹某经济补偿金8380元;三、唐某支付曹某因工受伤各项补助共计136379.08元。

典型意义和推荐理由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肌体的“毛细血管”,是参与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自2022年11月国务院颁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来,个体工商户在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下健康发展。该行政法规同样对个体工商户的诚信经营和履行劳动用工法定义务进行重点强调,因此,个体工商户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上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秩序。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单位不分规模、不分行业,都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均应按法律规定承担主体责任。目前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较为松散,人员流动性较大,注销程序较公司更为简易,没有规范的债务清理流程,在经营中更缺乏安全管理规范,以致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不能及时得到救济,甚至通过注销逃避法律责任。本案的裁判,对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用工责任的承担主体进行明确,即使失去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其经营者仍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既从司法的角度彰显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又从裁判的社会引导作用出发,让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认识到注销登记并不能免除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