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与用工平台签订服务合同,应坚持事实优先原则确认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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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覃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萍乡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12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2日,被告覃某到原告萍乡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柳州市丹鸟河东站从事快递派送工作。原、被告通过“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同意将甲方承接合作单位的部分或全部分拣、末端、扫描、装卸、搬运、运输、人员管理、档案/数据信息管理等业务外包给乙方(覃某),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服务。”覃某在工作过程中,需要遵守萍乡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上班打卡制度、请假制度,并且参加晨会。萍乡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通过钉钉平台对覃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广西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萍乡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萍乡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利用自身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优势和平台的便利,与被告覃某签订了《服务合同》,在被告受伤后代为抢注个体工商户,使双方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表面特征,以此规避用人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但从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被告接受原告的工作安排、服从原告管理,原、被告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被告覃某提供的有偿劳动符合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情形和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原被告双方应认定为劳动关系。遂判决:萍乡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与被告覃某在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和推荐理由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快递员、外卖骑手等互联网催生的新业态用工模式越来越多,伴随着从业者数量急剧增加,同时基于此类用工模式出现的民事纠纷数量也日益增长。但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难以完全适用于新业态劳动争议纠纷审理,特别是快递员因工作性质特殊,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较其他行业明显更高,快递员与企业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试用如何统一的困难。本案中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责任,降低用工成本,利用自身主体优势和平台的便利,要求快递员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与之签订《服务合同》,使双方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表面特征。但不能仅因双方签订了服务合同的表面现象即认定双方为承揽合同纠纷,而应透过现象看本质,避免形式审查。结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构成要件,从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与用工单位是否具有较强的人身隶属性综合分析,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的审理有助于提醒广大用工单位规范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