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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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芜湖湾沚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在芜湖市湾沚区经营一公司,因经营不善陆续拖欠杨某某、张某某等24名员工工资514773元,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未支付。2021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将所收到的款项先后用于抵欠房租及归还贷款等,未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后劳动保障部门以涉嫌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在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在花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拖欠工资的 24 名员工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被拖欠工资的24名员工谅解。其目前已支付19万元。2022年12月30日,湾沚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按调解协议约定,支付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劳动报酬331157元。

典型意义

  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恶意欠薪、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府院联动,耐心释法说理,督促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判决前支付部分欠薪,促成和解,不仅能为自身取得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同时也为弱势群体提供实实在在的权益保护。人民法院在办案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