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与周某某劳务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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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芜湖湾沚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原告陶某与被告周某某签订了一份工程资料承包协议,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服务,双方约定原告劳务报酬为每月13000元。不料,项目结束后被告拒绝支付欠付的劳务费25943元,原告遂诉至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被告依据其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理,该案属于合同纠纷,原告诉请是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系接受货币的一方,且其住所地在湾沚区,故湾沚区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不服并上诉,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原告自愿放弃部分劳务款,余款被告按约定期限内付清。

典型意义

  该案是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方便当事人诉讼,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典型案例。湾沚区法院以依法办理为前提,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理念,用法律手段坚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