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7日,谢某到某物流代理公司从事装卸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物流代理公司也未为谢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20年12月24日,谢某在某玻璃厂区工作时,左手不慎被倒车中的货车夹伤。经认定,谢某构成工伤,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九级。谢某向湾沚区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湾沚区仲裁委作出裁决后,某物流代理公司不服,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辩称谢某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不应再进行工伤赔偿。湾沚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故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各项工伤损失。该案原告上诉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故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