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注销,“职业买手”依劳动关系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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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熟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8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陈某甲、陈某乙系某服饰公司股东,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法定代表人系陈某甲,该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张某经股东陈某乙面试后于2020年12月5日入职,工作岗位为买手,工作内容为去市场上选货、拿样衣、拍照,与美工沟通,审核后上架服饰公司在微信小程序上销售服饰的商城。张某的工资由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支付宝转账发放,后由服饰公司工作人员银行转账发放。2020年12月7日陈某甲邀请张某进入公司微信群,在该群聊记录中显示陈某甲、陈某乙与张某等人就选货、图片拍摄、上架数据、库存等进行了沟通。张某工作至2021年10月8日。经仲裁前置后,张某起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陈某甲、陈某乙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金、扣发工资、加班工资等。

处理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工作地点在服饰公司住所地,在工作中听从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及股东陈某乙的安排,并需要按照公司要求考勤打卡,其从事选货、拍照、上架等工作系公司服装服饰等网上销售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并由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等人转账发放固定报酬,故认定张某在工作中接受服饰公司的管理,从事服饰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张某与服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服饰公司在已经办理注销登记后,仍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陈某甲、陈某乙作为出资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故判决陈某甲、陈某乙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时代,作为新兴职业,买手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当从其本质要件进行判断,即根据买手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其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用人单位在注销后已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法院依法判决由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