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为职工或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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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开发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8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被告分包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淮安某小区建设工程,2018年8月份,原告为被告分包案涉工程提供木工劳务,2018年10月10日,原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医嘱休息三月。2020年4月15日,认定为工伤,后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未对原告进行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被告抗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将木工劳务分包给案外人梁某,梁某负责安排原告在内的木工人员工作、出勤及工资发放,故被告不应当赔偿原告受伤的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评析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也应当依照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否则如其职工或劳动者因工伤亡,都应由用人单位或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