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签订人才培养协议,未满约定服务期限申请离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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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8日  阅读量:73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脱产学习期间,仍正常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其与劳动者约定合理服务期限系对自身权利合法保障,不存在显失公平、权利义务不对等情形。劳动者未依约提供劳动服务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工资待遇并赔偿违约金,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孙某系某单位职工。2018年初,孙某参加在职博士考试并被高等院校录取。同年8月,孙某与某单位签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约定脱产期间孙某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给予生活津贴,但获得学位后需工作8年以上方能调动或离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2019年8月,孙某读博后向某单位申请辞职。2020年10月,某单位提起仲裁,要求孙某返还学习期间全部工资、福利、生活津贴等24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本案经仲裁审理后,某单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孙某与某单位签订人才培养协议,是对双方公平诚信履约的保障,应认定合法有效。本案中,某单位在孙某脱产学习未提供相对等劳动或服务期间,仍正常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津贴,其与孙某约定相应服务期限,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保障,不存在显失公平、权利义务不对等情形。孙某脱产读博后提出离职申请,某单位请求其返还工资、奖金、福利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判令孙某返还某单位奖金、福利8万余元,支付违约金3万元。

典型意义

  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用人单位主动培养人才、科学用好人才,是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之举。本案明确了签订人才培养协议的劳动者不满服务期离职的,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以法治方式解决用人单位培养人才的后顾之忧,充分保障了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本案对进一步激发用人单位培养人才内生动力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