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非因主观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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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8日  阅读量:21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长期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仅因资金紧张等非主观恶意原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某公司长期持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6月、7月,因某公司资金紧张,欠缴社会保险费两个月。2022年7月4日,劳动者向某公司邮寄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某公司近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与某公司劳动合同,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本案中,某公司已为劳动者参加了社会保险,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长达十几年。某公司仅在2022年6月、7月因资金紧张欠缴两月,并非故意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首先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并通过社保稽核、劳动监察等方式强制征缴,劳动者现直接以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不属于法律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情况,故意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即属于法律所要规制的对象,用人单位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案提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非因主观恶意欠缴社保保险费等情形时,劳动者应通过合法合理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不能滥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事由获取经济补偿。劳动者应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