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甲某到华恒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华恒公司为甲某缴纳了养老保险。2022年3月,甲某向华恒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此后再未到华恒公司提供劳动。甲某离开华恒公司时,尚有47套房屋未结算剩余20%提成、6套房屋提成未支付。甲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判支付其未发放的提成及其他费用。后华恒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泗阳法院。华恒公司认为按照公司《销售制度》 第六条第5 款规定,对于主动离职的人员,提成只发放其离职当月房款全额到账部分的提成,后续不再发放其他任何提成,故主张不应当承担支付发放提成的义务。
审理裁判
泗阳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甲某已经付出了劳动,华恒公司的主张严重侵害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系克扣工资的行为,该公司制度规定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华恒公司依法向甲某支付提成。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企业的规章制度存在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该制度相应的内容无效。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