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8月,顾某到泗阳某医院上班,双方签订聘用协议,协议约定如顾某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因工作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医院方可以解除协议。2021年6月,该医院作出解除顾某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解除与顾某的劳动关系。该通知未载明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2021年7月,经法院依法判决,顾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2021年12月,顾某认为该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泗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医院在审理中主张顾某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且犯危险驾驶罪,故解除劳动合同,但并就顾某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进行举证证明,且顾某系在医院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法院对于该医院的主张不予采纳,依法认定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医院支付顾某经济补偿金、工资、违约金等。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审判,任何人公民不得被推定为有罪。因此,用人单位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是劳动者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而不包括劳动者虽被立案侦查但未经人民法法院判决的情形。故在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或逮捕期间,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