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申报职工破产债权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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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8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某医疗公司自2018年停产整改,2021年法院裁定破产清算。俞某等六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破产管理人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认定,俞某等六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工资、提成奖金、报销款、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等为职工债权。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发现:俞某等六人持有的劳动合同系2021年底为了主张工资后补的合同,工资欠款确认书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俞某某在法院裁定公司破产清算后擅自出具,俞某等六人或为公司高管、股东,或与俞某某存在亲戚关系、借款关系。法院认为,俞某等六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不真实、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存在共同利益关系、陈述存在前后不一明显不合常理之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一审判决驳回俞某等六人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确认程序,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得到优先受偿,同时也关系到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有人恶意利用虚构或虚假的职工债权不当减损企业债务偿还能力,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加以甄别。本案的审查对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领域的虚假诉讼的甄别和认定具有一定示范作用,对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具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