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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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8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顾某参加某科技公司工程师岗位的招录考试。同月28日,顾某收到科技公司的录用及体检通知书。顾某经体检检测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某科技公司收到体检报告后,以顾某体检未通过为由取消录用。顾某认为某科技公司以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违法,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体检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某科技公司在招录前未明示体检的具体要求,顾某应聘的工程师岗位也不存在易于扩散的风险,某科技公司以顾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侵犯了顾某的平等就业权利,应承担一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决支持了顾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评析

  平等就业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实践中,有些单位借用工自主权之名,设置与工作要求无关的招录条件,妨碍劳动者正常就业,有违公平正义。本案有助于推进就业机会平等,消除就业限制和歧视,营造平等就业的良好法治环境。

(江北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