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享有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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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8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08年12月入职某化学公司从事设备维修工作。2022年1月,徐某因对年终考核不满找部门经理顾某理论,在争论中辱骂、殴打顾某,现场同事多次劝阻无果,后报警处理。2022年2月,某化学公司以徐某对同事实施暴力威胁、殴打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徐某经劳动仲裁后诉至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要求判令某化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化学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送达徐某,合法有效,徐某应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徐某暴力殴打同事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评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矛盾时,应首选向用人单位的有关机构理性沟通、文明协商,而非采用暴力进行报复或泄愤。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对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作否定性评价,依法维护了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

(江北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