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其关联公司对劳动者混同用工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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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8日  阅读量:249

基本案情

  安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运营营销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安某同时以某科技公司、某技术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工作。自2021年9月起,某科技公司开始拖欠原告工资。2022年2月,安某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后安某以某科技公司、某技术公司存在人员、业务、场所、财产混同等情形为由,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欠发工资及经济补偿,某技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劳动仲裁程序后,安某诉至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科技公司与某技术公司办公场所相同,在人员、业务上存在混同,特别是两公司的领导管理层高度重合,实际管理两公司的用印审批、财务及经营管理。法院认定两公司系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形,故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安某经济补偿及欠付工资,某技术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当前企业形态趋向复杂化,集团公司、关联公司等企业形态越来越多,用工呈现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现象。劳动者无法准确分辨用工主体、关联公司相互推诿用工责任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本案通过对两公司的办公场所、人员构成、经营管理、业务范围等要素的审查,认定两公司构成关联公司,劳动者无法区分两公司的用工管理行为,构成用工混同情形,判令关联公司对劳动者的劳动债权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及其关联公司规范用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江北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