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年终奖金额却未约定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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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8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某科技公司向胡某发出《录用通知书》,明确胡某为年薪制员工,工资组成包括固定月工资和年终奖,。随后胡某入职该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具体以定薪为准。2021年初,某科技公司以公司亏损为由,未发放胡某2020年度年终奖。胡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其2020年度年终奖。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录用通知书》中关于工资的约定系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录用通知书》中明确了胡某的年度工资构成中包含固定年终奖,公司的薪酬制度未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劳动合同亦未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且某科技公司未能就亏损事实举证,故裁决该公司支付胡某2020年度年终奖。

案件评析

  年终奖是否发放应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劳动合同未约定或规章制度未规定年终奖的,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但未明确发放条件或发放标准,则用人单位应全额支付年终奖或依据往年的数额发放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了年终奖及其发放条件、标准,则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约定或规定发放年终奖。本案为年终奖纠纷的裁决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思路。

(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