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基本特征的,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8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施某注册成为某平台企业APP骑手,从事外卖配送工作。该平台不对施某进行考勤管理,对其工作量不作强制性要求,施某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单、何时接单,施某自带交通工具,无底薪,报酬根据送单数量确定,通过平台提现方式随时提取。施某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确认与该平台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施某可以自行决定接单时间、接单地点以及接单对象,对工作安排具有自主权。施某按单取酬,没有底薪,报酬随时提取,并非按月(或定时)发放。从劳动管理及报酬发放特点来看,施某与该平台企业不具有紧密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故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对施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灵活多样的新用工模式。平台企业与新业态就业者之间劳动关系认定异常复杂。本案中,仲裁委从双方合意、人身和经济从属性、报酬发放特点等方面综合考量,判断双方关系的法律属性,符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新业态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理应得到保障,同时也防止过度规制阻碍新业态企业的创新发展。

(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