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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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8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石某于2022年1月4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2022年4月1日,公司通知石某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到期后再次通知试用期继续延长一个月,双方签订试用期延长协议。2022年5月20日,某科技公司以石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石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等多项诉求。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在三个月试用期到期后,又两次延长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应当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石某支付赔偿金。

案例评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全面了解、实质性审核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做出评定,最终做出是否录用的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应遵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时限、次数的规定,不得违法设置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裁判对“超期”试用期乱象进行规制,引导用人单位合法用工。

(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