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服从单位合理调动的,单位辞退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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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8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季某于2020年8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水电维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公司经营范围内,入职后季某工作地点为A大厦。2021年9月30日,因内部调整,公司通知季某自2021年10月1日起工作地点调整至B大厦,A、B大厦相距两公里,季某拒绝。随后公司多次以短信、微信形式催促季某至新地点工作,季某均不予理会。2021年10月31日,该公司以季某存在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季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季某工作地点从A大厦调整至B大厦,两个工作地点距离仅2公里,符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且公司调整季某工作地点后,其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均未变动,也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季某未按公司要求调动至B大厦上班长达一个月,构成长期旷工,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规章制度或双方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但权力不得滥用。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用人单位合法合理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的调整,劳动者负有配合的义务。本案在坚持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维护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