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未签劳动合同的,不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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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8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21年10月入职某工程公司人事经理岗位,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等人事相关工作。双方在入职时签订了为期1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吴某继续工作至2022年4月后离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试用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吴某为该公司人事经理,且人事部门仅有吴某一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吴某的岗位职责之一,其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宜。吴某对其试用期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存在工作失误,亦未能举证证明某工程公司存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吴某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评析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责任条款的立法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人事经理负有代表用人单位组织、安排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如果人事经理未能提示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失职,反而获得二倍工资,不仅违背公平原则,而且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