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基本案情
周某是某公司员工,岗位为制钢班长。2018年9月,公司决定派周某赴韩国进行技术研修培训。周某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约定五年服务期及培训费计算。2019年5月,周某岗位变更为精炼班长,新增培训所涉及的新生产工艺内容。2021年3月,周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认为周某违反服务期约定,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周某参加公司组织的专项培训,公司为此支付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服务期,该约定合法有效。周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故判决周某支付公司培训费。周某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负担专项培训费用,旨在期待劳动者为公司提供更有价值的劳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理应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