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籍自然人诉苏州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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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家港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8日  阅读量:8

裁判摘要

  外国人、无国籍人受雇于外国企业后被派往中国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工作,当事人请求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建立劳动关系合意及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基本案情

  某外籍自然人是意大利某公司职工,担任生产部门经理职务。2008年,意大利某公司独资设立苏州子公司。该外籍自然人受意大利公司派遣自2014年6月1日起在苏州子公司任职,并与苏州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担任总经理。意大利公司在意大利继续为其缴纳社保并支付薪酬,工资、奖金由苏州子公司代付。2020年1月,该外籍自然人返回意大利并于2月主动辞职,当日意大利公司发邮件批准离职。该外籍自然人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苏州子公司系由意大利公司独资设立。该外籍自然人担任苏州子公司负责人期间所作出的经营决策由意大利公司负责,意大利公司亦向该外籍自然人发放工资及缴纳保险,结合意大利公司、苏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该外籍自然人被委派的相关事实综合分析,该外籍自然人与苏州子公司不存在人身及经济从属性,故认定该外籍自然人与苏州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后方可聘用。该规定系政府基于对外国人就业及用人单位行政管理的需要,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特殊性决定的,领取就业许可证是国(境)外自然人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但因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而出具的劳动合同并不能必然证明该外籍员工与中国境内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还需结合劳动关系合意及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