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至2022年2月,马某连续在南通某房地产公司及其关联的江阴某置业公司、无锡某房地产公司、张家港某房地产公司工作,马某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也由上述多家公司交叉连续缴纳。马某与南通某房地产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马某续签劳动合同。马某起诉要求南通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工作地点虽有所变动,但在工作时间上无缝衔接,提供劳动的对象亦为南通某房地产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如果计算经济补偿,应当自2009年8月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法院最终判决判决南通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马某经济补偿金15余万元。南通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会通过变换用工主体的方式由劳动者与其关联企业轮流签订劳动合同,规避用工责任。这种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当将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