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电脑配件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苏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7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苏州某电脑配件公司因原厂址被当地政府回购,需要搬迁至相距五公里左右的新厂址。电脑配件公司承诺向职工提供上下班接送车辆,保留职工原工作岗位并加薪。陈某系该电脑配件公司职工,其认为公司单方面要求其至新厂址工作,在未与其协商一致情形下关闭老厂区,致其无法正常上班,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后陈某经劳动仲裁前置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企业搬迁是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结合企业搬迁距离以及企业有无提供便利措施、调整上下班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如用人单位已采取措施降低搬迁对劳动者影响,搬迁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企业由于产业升级、环保、土地征用等因素搬迁成为常见现象,亦属企业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寻求进一步经营的重要举措。企业搬迁,属行使经营自主权,职工合法权益亦应予以保护。企业整体搬迁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综合判断工作地点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生活等带来实质性不利影响。本案旨在平衡劳企双方利益,对于企业已经履行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并减小对劳动者不利影响的搬迁行为予以尊重,为企业发展营造审慎宽容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