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纺织公司诉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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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7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周某某系某纺织公司员工,于下班途中与案外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张某某负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次要责任。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由张某某赔偿周某某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周某某所受伤害经认定构成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工伤十级。周某某仲裁请求某纺织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仲裁裁决后,纺织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纺织公司的诉请。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制度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权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方面的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明确劳动者可以兼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既有力促使企业依法为劳动者投保以分散职业风险,也切实防止侵权第三人由此逃逸法律责任,对于处理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