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在某公寓管理公司任公寓管理员,其入职时签署《承诺函》,写明所有与公司、公司客户及关联方有关的信息资料均为保密信息,陈某承诺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与公司客户串通损害公司利益。陈某代表某公寓管理公司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客对外转租房屋需要通过自己的渠道进行转租,不得截取某公寓管理公司客源,自行转租成功可退还押金;租赁期限未满,租客要求退租的,已经缴纳的押金、房租不予退还。陈某在职期间,私下为租赁协议未到期的租客提供转租服务,利用某公寓管理公司的资源,发布招租信息、带新租客看房及签约,以此方式共代为转租20套房屋。陈某以租客自行转租的情形申请办理退房手续,某公寓管理公司共退还租客押金合计23217元。陈某以其提供的转租服务向原租客收取每户500元手续费。某公寓公司发现陈某上述行为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某赔偿损失等。仲裁裁决支持某公寓公司,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忠实勤勉履行劳动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本案中,陈某作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明知《房屋租赁协议》中对于转租的规定,仍利用公司的资源,私下为租客提供转租服务并从中牟利,应认定为违反保密义务、损害公司利益,陈某应承担赔偿某公寓管理公司押金损失的责任。故判决陈某应赔偿某公寓管理公司损失23217元。
法官提示
在用人单位承担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合理薪酬等义务的同时,劳动者亦负有忠于职守、勤勉工作、不得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等义务。“吃里扒外”轻则有亏职业道德,重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了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