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于2021年9月某日入职某保安公司,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其中“是否有刑事、治安、行政、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一栏中填写“否”,并保证所填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若发现与真实情况不符,同意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同日签订一份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的3年期《劳动合同》。次日,林某被某保安公司派遣至某幼儿园工作。2021年11月,某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重要岗位人员背景审查中发现林某曾经受过行政处罚,导致审查结果未通过,将林某退回某保安公司。据查,林某曾于2016年、2017年两次因在某地拉客招嫖被分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处罚。2021年12月,某保安公司以林某隐瞒曾经受到过行政处罚一事,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林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保安公司、某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裁决驳回林某仲裁请求。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某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林某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林某应当如实说明。林某在入职之时,隐瞒其此前曾两次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违法记录,未作如实说明。某保安公司将林某派遣至幼儿园从事保安工作,该工作与未成年人保护密切相关,某保安公司要求拟招聘的保安员无“刑事、治安、行政、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并无不当,林某接受治安行政处罚属于仅次于刑事处罚的重大不良记录,其理应在接受用人单位询问时如实进行说明。某保安公司与林某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林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某保安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林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有违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个人履历欺诈入职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赔偿金。判断是否属于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的内容,应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相关度以及属于 “基本情况”的重要程度两个维度进行把握。生效判决认为林某所服务的场所属于与未成年人保护息息相关的重点目标单位幼儿园,用人单位入职所作询问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具有相关度,林某所受治安处罚属于重大不良记录,经用人单位明确询问,属于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林某未如实说明,违反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