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与发包单位之间虽然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并不影响发包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原告依法享有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江苏某管理有限公司就相关工程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将相关劳务以包清工形式发包给江苏某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承包内容包含瓦工、木工、钢筋工等,合同约定江苏某管理有限公司自负盈亏,并不得再另行转包他人施工。杨某自述经朋友介绍到上述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工作期间,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杨某缴纳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2021年5月7日,杨某在工作时受伤,事发当日被送至盱眙县中医院救治,同年5月15日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2021年8月6日,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载明的用人单位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某起诉要求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保险待遇。我院认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杨某缴纳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不具有成为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排他性证据效力;但双方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影响杨某享有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其事实上不在案涉工程工作,自行提出终止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间的工伤保险关系,依法应当享受包括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建筑行业多发劳动者工作中受伤的事故,如何维权成为了该部分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对劳动者权益的倾向性保护是我国劳动法理论及实务的基本要旨,用工主体责任的存在,本意是在根据劳动法基本原理显然不能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仍然通过“用工主体责任”这一形式,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最低限度的保护,实际是法律拟制出的利益平衡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