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单位原因无法享受保险待遇,应认定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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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盱眙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7日  阅读量:25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与用人单位无任何关联,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原则上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马某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至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处工作,先后从事放气、撕边工作,工作时间为每日早晨7时至晚上6时、中午休息半小时,每月休息1至2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并由马某在工资表上按手印予以确认。2022年4月1日,马某在车间工作时感到头晕,被送往盱眙县人民医院救治,于2022年4月20日去世。马某亲属李某红、李某成在原告去世后,申请确认马某与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院认为,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与用人单位无任何关联,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原则上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法律并不限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形成劳动关系达成合意,但是如果没有形成合意,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又不可归责于单位的,不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否则有违相关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