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劳务协议书》还能认定劳动关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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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通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6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吴女士在甲公司长期从事保洁工作,甲公司定期向吴女士结算报酬,但长期以来双方一直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吴女士需遵守甲公司规章制度,应按甲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吴女士认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甲公司则认为双方已经多次签署《劳务协议书》,吴女士也不受甲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甲公司业务为生产各种高档服装及服饰及货物进出口等,吴女士提供的保洁服务不是甲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双方是劳务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但《劳务协议书》明确约定吴女士应遵守甲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按甲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基本特性,该劳务协议书名称不能改变双方劳动关系本质,故对甲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甲公司与吴女士虽然签订了《劳务协议书》,但该劳务协议书名称不能改变双方劳动关系本质,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是否符合前文所述的三个要素作为认定依据。本案中,甲公司、吴女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次,吴女士遵守甲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按甲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从事甲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最后,吴女士提供的劳动虽然不是甲公司主营业务,但亦系甲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所以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