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与某咨询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签订了由咨询公司准备的制式解除协议,协议约定陈某确认各项劳动待遇已发放,不再向咨询公司主张权利,但陈某在签名处备注“以基础工资到卡、绩效工资实领为准,实领后方为生效文件”,咨询公司也在解除协议上盖了公章。
因咨询公司一直未发放绩效工资,陈某将咨询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咨询公司支付其绩效工资、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等劳动待遇。咨询公司则认为根据解除协议的约定,陈某不得再向公司主张权利。
经查明,咨询公司尚欠陈某部分绩效工资未发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在解除协议上签名,但备注以绩效工资实领后方为生效文件,现咨询公司并未向陈某足额支付绩效工资,该解除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对陈某要求咨询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和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陈某在解除协议上进行备注的行为即为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绩效工资实领”这一条件未成就,解除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解除协议通常是格式化的协议。法官提示,签订协议时劳动者要仔细审查协议的内容,对有争议的内容要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释明,并在协议上进行体现或者备注。本案中如陈某不对协议进行备注,单看解除协议内容,劳动者已确认各项待遇已经发放,就无法再向咨询公司主张相关劳动待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