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无法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倒签”解除协议被判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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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房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5日  阅读量:40

基本案情

  徐某是某保洁公司的保洁员。1月25日,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徐某被认定为无责。同年8月的一天,因处理交通事故案件需要保洁公司提供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证据来支持误工费,徐某找到保洁公司要求保洁公司提供相关证据,保洁公司却趁机拿出解除协议让徐某签字。根据解除协议,徐某与保洁公司的劳动关系于1月24日已经解除,徐某签字后不得再向保洁公司主张任何责任。

  徐某称,因怕保洁公司不给劳动合同等证据,于是自己就在解除协议上签了字,并按照保洁公司的要求将落款日期也写成了1月24日。

  后徐某申请认定工伤。因徐某与保洁公司的劳动关系在1月24日即发生交通事故的前一天已经解除,所以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徐某将保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徐某和保洁公司签订的解除协议显示双方的劳动合同于1月24日解除,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徐某是在之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需要相关证据找保洁公司索要时方与保洁公司签订的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的内容和落款日期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保洁公司利用其作为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和徐某缺乏经验,与徐某签订解除协议,导致徐某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显失公平,对徐某要求撤销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解除协议导致徐某和保洁公司的劳动关系在发生事故的前一天就已经解除,无法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进而无法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关系到劳动者治疗工伤损害的救治权及经济补偿权,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存利益,是劳动权项下极为重要的权益之一。解除协议直接导致徐某丧失工伤认定条件,并通过约定“双方签字后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免除了保洁公司可能要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另外,“倒签”协议与“补签”协议不同,保洁公司与徐某倒签协议,在签订时间上弄虚作假,意图营造劳动合同于1月24日解除的假象,是保洁公司规避相关赔偿责任的手段。近些年来,用人单位以让劳动者“自愿”签订解除协议等途径隐蔽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日渐增多,法院通过对显失公平的解除协议予以撤销,引导劳资双方平等磋商,达成有效、公平的解除协议。

  法官提示,显失公平的撤销权行使受到民法典规定的除斥期间的限制,劳动者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