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21时10分,王某使用某网约车公司的代驾平台呼叫代驾员李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三环主路某处,李某驾驶王某所有的车牌号为京AWXXXX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赵某驾驶车牌号为鲁M1XXXX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无人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将车辆送至4S店修理,登记进厂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付款出厂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另查,王某于2018年11月购买京AWXXXX小型轿车。李某与某劳务公司签有劳务协议。
王某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折旧损失40 000元、代步费4500元。
庭审中,某劳务公司认可与李某签有劳务协议,同意承担李某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但4500元的代步费过高,请法院酌情确认。折旧损失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在事故当时驾驶车辆系职务行为,故相应责任应由某劳务公司承担。关于王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某主张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在合理的范围内酌情确定。王某起诉某网约车公司,主体有误,不应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某劳务公司赔偿王某代步费1500元。
案例简析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提供劳务者与第三方公司、互联网平台三方发生的侵权类纠纷案件。从事外卖、快递、网约车等业务的劳动者,属于交通风险较高人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导致自身伤害还是他人伤害,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劳动者与平台公司或第三方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包括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雇佣关系等。本案中,李某与某劳务公司之间签有劳务协议,其作为某劳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此类人身财产损害风险较高的劳动者,建议相关用工主体积极完善针对该类人群的保险保障机制,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降低其自身生产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