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刘某诉某餐饮公司要求支付工资、二倍工资、解除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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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丰台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5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刘某主张其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担任某餐饮公司送餐员;餐饮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由底薪2600元加送餐提成构成,其月平均工资为4600元;餐饮公司未支付其2016年5月之后的工资;因餐饮公司不再经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7月解除,现刘某诉至法院,认为其与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判令餐饮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解除经济补偿。

  本院审理过程中,餐饮公司辩称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招聘启事照片,配送授权书、晨会记录表、案外人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其中《证明》内容为该公司授权餐饮公司为某平台配送商,刘某等人为餐饮公司系统项下配送员。餐饮公司对刘某上述主张及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经法院向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相关负责人称该公司与另外一家名称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运营某平台,餐饮公司为配送代理商,并向法院提供了2016年4月22日《配送代理合作协议》传真件、2016年7月13日《变更协议书》复印件、2016年12月13日《证明》。《配送代理合作协议》显示甲方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餐饮公司,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即时配送服务及甲方结算配送费用等达成合作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院调查情况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餐饮公司系某平台的配送商,餐饮公司招用了刘某向某平台提供配送服务,故对刘某关于与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餐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刘某的任职时间及工资支付记录应承担举证责任,现其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故对刘某所主张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及离职情况,本院均依法予以采信,并依法判决餐饮公司支付刘某工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案例简析

  本案系外卖骑手主张与平台合作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进而要求支付工资等相关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餐饮公司虽否认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从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平台方向法院提交的平台方与餐饮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材料,可以认定餐饮公司作为平台合作方实际招用了刘某作为外卖骑手,餐饮公司作为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此外,该案同时亦反映出餐饮公司作为平台合作方用工管理不规范,发生纠纷后责任承担能力较弱,劳动者维权成本比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