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依法灵活采取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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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顺德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5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陈某在某餐饮公司从事楼面服务员工作,入职时无需填写入职登记表,某餐饮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帮工群”的微信群中发布用工信息,陈某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到某餐饮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在“帮工群”的微信群中核对工资金额,每月结算报酬。陈某主张与某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

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工作期间明确知悉公司楼面服务员分两种情形,即正式职员和帮工,两者在入职手续办理、计薪方式及休息制度等方面均存在不同。陈某在“帮工群”的微信群中,工作期间无需参加公司的例会,亦无需按照排班表的安排进行出勤,不受休息制度的约束,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到公司上班,双方之间不具备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故认定为劳务关系,陈某主张某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结合岗位特点和用人需求,灵活选择用工形式,可以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及劳务派遣等。不同用工形式对于权利义务内容有不同要求,劳动关系侧重于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务关系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审判实际中厘清用工关系的性质是审理的难点,本案通过审查双方缔结用工关系的合意及用工期间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用工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