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期间社会保险费用承担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某商务管理公司诉黄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顺德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5日  阅读量:100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李某因怀孕身体不适想一直请事假至生产结束时止,为此与公司达成停薪留职的口头约定,其后按照约定向公司全额支付了孕期事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由公司代缴。后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退还已付社会保险费用中用人单位应付部分,仲裁裁决公司返还,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在停薪留职期间所达成的口头约定,但相关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双方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即便约定亦属无效,故公司仍应对社会保险费用中用人单位部分承担缴费义务,黄某主张返还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既是为劳动者个人提供劳动保障,更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稳定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措施,强调的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在停薪留职期间,劳动者停止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暂停付薪,该部分内容合法。但约定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缴费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质为免除用人单位的参保义务,势必将导致劳动保障的力度减弱,扰乱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因作否定性评价,并借此案例进一步强调劳动保障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