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张某在某食品公司工作时发生工伤,后经青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张某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张某自2021年5月31日起向公司送达6份病假条,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23日、2021年7月29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未提交请假条,也未到公司上班。2021年8月12日下午,某食品公司取证张某在门头为“专业家电清洗”的店铺内经营电器维修并电话联系工作业务。2021年8月13日,某食品公司以张某旷工、骗取病假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某食品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并要求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评析
张某虽然在受伤后向单位递交过请假条,但是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26日、2021年7月29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既未到公司工作,也未向公司提交病假条,该期间也超过其后经鉴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故应认定张某在上述期间属于旷工。张某的旷工行为不仅违反单位的《劳动规则》,亦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故某食品公司据此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即墨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动是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劳动者受伤后可以依法维权,但不能随意扩大权利。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既要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承办法官:王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