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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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孟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莱芜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5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孟某于2011年7月20日签订员工聘用合同一份,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1年7月22日开始。2021年5月4日,该公司制定《公司规章制度》,5月6日,通过工作微信群予以公示。2021年10月,孟某出勤天数为3.5天,孟某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2021年11月2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孟某谈话,对孟某旷工等行为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2021年11月,孟某出勤天数为10天。2021年11月30日,该公司向孟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为孟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后孟某提起仲裁,要求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983.92元。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系经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且已在微信工作群中予以公示,应当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孟某在2021年10月存在严重旷工行为,该公司已就孟某这一行为进行了书面警告及批评教育,但孟某仍不改正,累计旷工达到7天以上,已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以予以辞退的情形,故法院认定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除与孟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同时,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应考虑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劳动者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还要对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