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性骚扰被用人单位开除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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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诉某铝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福建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向某系某公司操作工。该公司《员工手册》载明:“不得对女性员工进行言语及肢体上的不当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辞退,无任何赔偿,严重者移交司法处理。”向某确认学习过该《员工手册》。向某在公司微信工作群中询问某女性员工“想来帮我搓背吗”,要求该女性员工“加个私微”,并发出多个唇印表情。经他人劝说后,向某仍拒不撤回上述消息。在向公司工会委员会征求意见并获复函同意后,公司以向某“在工作微信群中当众向女性员工骚扰”“反复劝诫无效”等为由作出开除决定。后向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向某在公司微信工作群中对女性员工使用具有性骚扰性质的言语。公司《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管理员工,系合法行使企业自主管理权。向某学习过该《员工手册》,其知晓相关规定并应严格遵守,现其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对女性员工进行言语上的不当行为,经劝说后仍不撤回,公司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尊重妇女、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本案中,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履行了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职责,严格保护女职工免受性骚扰侵害,给女性劳动者一个有尊严、有安全感的工作环境,对此做法应予肯定。本案判决对倡导和弘扬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平等安全的职场环境,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