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廖某是封开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实际控股人。2020年12月9日,黎某经廖某面试通过后,受廖某安排,在封开县封川六村、曙光村、丰沙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中担任监理员,后又被廖某安排到贺江碧道画廊创4A景区扶来游客中心建设工程、封开县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都平镇人大修缮工程从事施工管理工作。黎某的工资由廖某委托佛山某公司或黄某个人转账支付。工作期间,黎某听从廖某安排,先在肇庆某工程公司打卡,后又在封开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打卡考勤。2021年1月至8月期间的社保费由封开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缴纳。2021年9月3日,廖某通知黎某不用来上班。
2021年9月8日,黎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封开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46027.8元。封开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封开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封开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与黎某在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向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9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5127.8元。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准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另一个是“劳动成果归谁所有”。所谓“人身从属性”标准,主要是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是否拥有管理、指挥、监督方面的权利。另一个标准“劳动成果归谁所有”,则是看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给了谁。在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并不那么明显的情况下,经常会用“劳动成果归谁所有”这一标准作为判断依据。一般认为,谁享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谁就是雇主。本案中,封开县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享有黎某的劳动成果,黎某也接受了封开县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劳动管理,就应当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封开县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主张与黎某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但该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招聘并安排黎某从事公司的业务工作,可以认定廖某是代表该公司与黎某达成了劳动关系的合意。